案件名称:国泰公司与开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效承包人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发包人以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开泰公司、欣成公司主张,只有施工合同有效才能适用法定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国泰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下同)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效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而且,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案涉工程亦竣工验收合格。开泰公司、欣成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