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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主违规加装遮阳伞碰伤路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4-06-13

裁判要旨

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增加车与车之间、与行人之间的碰擦风险。电动车主违规加装遮阳伞碰伤路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1015日早上,陶某驾驶安装了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着孩子,行驶至望湖中路交叉口南侧人行横道时,因疏于观察,电动自行车上的遮阳伞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70多岁老人李某碰倒,造成李某倒地受伤。

 

裁判结果

由被告陶某承担80%的责任,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351元,尚需赔偿9.5万余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告李某受伤是否系因被告陶某两轮电动车碰撞所致的问题,因原被告持相反意见,应结合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收集的证据综合认定该事实。通过交警部门对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谈话,特别是被告陶某的女儿江某的陈述内容,可以确认被告陶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遮阳伞碰到李某的身体,致李某受伤。

因事发时没有监控设施拍摄到事故发生的过程,无法确认双方通行时的信号灯状态。但通过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确认原告李某是沿望湖中路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事故发生点接近呈坎路人行道。根据被告陶某的女儿江某的陈述内容20211015日早上720分,我因上学快迟到……”可知陶某在事发时可能存在赶时间情形。同时,陶某骑行的是电动自行车,相较于行人而言,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陶某更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行驶安全。且事故证明中交警部门认定陶某在事故中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作为行人的李某也应注意来往车辆。综合以上因素,此案事故由被告陶某承担80%的责任,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351元,尚需赔偿9.5万余元。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篷(伞)的通告

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篷(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篷(伞)开展专项整治,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安装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伞具、篷子、伞架以及挡风罩、挡风板、挡风衣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明令禁止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结构、外形尺寸。

二、请电动自行车所用人(使用人)于20211231日前自行拆除已安装的遮阳篷(伞);202211日起,对未拆除遮阳篷(伞)仍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拆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其车辆。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商户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遮阳篷(伞)、禁止为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篷(伞),对违反规定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请单位、个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配合执法部门工作,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合肥市道路交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11129

律师小结

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遮阳伞面积较大,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增加车与车之间、与行人之间的碰擦风险。为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车主应该自觉拆除加装的遮阳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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