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关于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深圳担保律师详解如下:
1、责任大小
连带担保:连带担保人的责任更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还款。
一般担保:一般担保人的责任相对较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
一般担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3、诉讼时效
一般担保: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会使用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以上就是深圳担保律师对于一般担保人与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的详解,总而言之,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其默认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两者在保证责任的承担上存在显著差异,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内采取相应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