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新还旧”情况下,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取决于新旧贷款是否为同一担保人。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是同一人,那么担保人应当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因为从合同的角度,担保人的风险责任并未因“借新还旧”而加重。然而,如果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担保人或旧贷没有担保人,新贷款的担保人如果不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可以以贷款是“借新还旧”为由拒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深圳担保律师从具体案例为您分析:
在具体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涉及“借新还旧”的案件。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与甘肃某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同时陕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强某等人分别提供了抵押和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未按时还款,银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陕西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强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担保律师提醒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新贷款的形式延长旧贷款的还款期限时,且担保人系两份合同的同一担保人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1。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也对此类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