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不能作为承包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深圳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案例具体解析如下:
一、裁判要旨
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施工期间,发包方依工程进度按期向承包方支付相关款项后,承包方应当优先保证工人工资的足额发放。承包方与发包方存在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作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理由或借口。
二、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深圳时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以总价包干的方式将南宁市兴宁区建安碧桂园星荟1-4#楼精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深圳市金某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源公司”)。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金某源公司签订合同,由陈某某承包南宁市碧桂园星荟的泥水劳务项目,工期为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暂定总价3095514.53元。签订合同后,陈某某先后招用被害人魏某甲、周某某、魏某乙等30名工人入场进行施工,并约定工资计算方式,承诺按月结算。2019年5月至9月,陈某某均能按约支付工人工资,但到10月陈某某开始未按约结算工资。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陈某某以拒绝领取文书、隐匿行踪等方式仍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在金某源公司代陈某某支付发放部分劳动者工资后,陈某某仍拖欠3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225619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一酒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支付被拖欠被害人工资人民币225619元。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争议焦点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问题。
五、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问题。
陈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陈某某提出“其不是老板,只是帮金某源公司管理带班,由于公司仍拖欠其的工程款,导致其没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续的农民工工资应由金某源公司向农民工发放”的辩解意见,经查,陈某某与金某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承包南宁碧桂园星荟项目1-4#楼的泥水工程,金某源公司按照合同进度按月支付给陈某某,陈某某雇佣工人按月结算工资给工人。陈某某作为劳务分包,明知工程款验收完工前不会全额支付,金某源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当优先保证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在案证据显示金某源公司按照进度每月支付,陈某某因自身资金问题从2019年10月开始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闹事、工期受阻,其经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逃避拖延。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无不当。原判综合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量刑适当。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七、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建议
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而不应影响劳动报酬的支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因纠纷导致劳动报酬支付的延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事责任的严厉性在于震慑潜在的违法者,防止因经济纠纷而恶意拖欠劳动报酬,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民事责任方面,除了刑事责任外,承包方还可能被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相应的赔偿金。民事责任的追究进一步增加了承包方的违法成本,促使其在面临经济纠纷时,仍应优先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承包方和发包方承担劳动者合法工资。劳动者有明确的维权途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索被拖欠的工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发包或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项:发包人若存在违法发包或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责任包括: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监督职责未履行: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