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设立保证担保的程序较为简便,深圳担保律师解析如下。

一、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不同。
二、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保证人必须是独立于主合同当事人的第三方。
三、保证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保证人有多个债权人,有保证的债权人并不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平等。
四、设立保证担保的程序较为简便:
相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设立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手续简便,有利于当事人操作。
此外,保证担保还具有从属性、相对独立性和无偿性等特点,深圳担保律师解析如下:
1、从属性: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能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本身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单独合同,处理保证担保事务时需同时考虑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条款。
3、无偿性:保证关系中,债权人享有保证债权无需支付代价,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也不以从债权人取得代价为前提。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并影响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