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未履行合同义务: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侵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人身安全威胁: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劳动者能力或健康问题: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
客观情况变化:因重大客观变化(如技术升级、经营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未果。
经济性裁员:因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困难、重大技术革新等需依法裁员。
劳动合同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提前解散。
三、特殊终止情形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降低续订条件而拒绝续签固定期限合同。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基数: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双倍赔偿: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以上情形均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