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深圳担保律师总结如下:

一、责任类型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偿,并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例外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或丧失履行能力、担保人书面放弃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常见于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或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民法典》默认连带责任)。
二、追偿权
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责任免除情形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时,不承担民事责任。
2、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或变更主合同内容,担保人可免除相应责任。
3、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担保人在放弃范围内免责。
4、新贷偿还旧贷且担保人不知情时,可免除保证责任。
四、深圳担保律师提醒其他注意事项
1、多个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人且未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2、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
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及权利义务均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基础,具体情形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