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范围需结合合同效力、履行方式及法律关系性质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建筑工程律师科普如下:
一、合同有效情形下的支付责任
1、合同明确约定
发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支付节点及结算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合同对工程量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有特别约定的,发包人需按调整后的价款支付。
2、发票开具与付款义务的分离
开具发票属于承包人的附随义务,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价款作为合同主要义务,独立于发票开具义务的履行。

二、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责任
1、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即使施工合同无效,若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仍需参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该责任不因合同效力瑕疵而免除。
2、违法发包的责任承担
发包人支解发包或违法发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各承包人可就其施工范围内合格工程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发包人需对全部违法发包行为导致的工程款支付承担责任。
三、代建模式下的责任区分
1、共同签约情形
若发包人(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主体签署施工合同,发包人需与代建单位共同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2、隐名代理关系认定
当代建单位单独签约但实际履行中发包人直接参与工程管理、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时,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发包人,需直接承担付款责任。例如:
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部分工程款;
发包人参与施工方案审批或工程量确认。

四、特殊情形下的责任限制
情形 | 责任范围限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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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建项目 |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常由代建单位作为独立责任主体,政府仅在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时承担付款义务 |
转包/违法分包 | 发包人仅在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如直接结算、支付款项)时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
结算协议效力 | 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仅约束协议双方,不得对抗未参与协议的第三方(如实际施工人) |
五、抗辩权行使边界
已付工程款举证
发包人可通过提供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证据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在已付款范围内免除重复支付责任。
质量瑕疵抗辩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需通过司法鉴定证明缺陷程度达到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拒付标准,否则不能单方扣减工程款。
综上建筑工程律师科普的内容,发包人的工程价款支付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法定底线,同时受实际履行行为和法律关系性质的影响。政府代建、违法分包等特殊情形需结合个案证据判断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