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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约交付竣工资料是否构成拒付工程价款抗辩事由问题

2025-04-1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未依约交付竣工资料是否构成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事由‌,需结合合同约定、义务性质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具体规则深圳建筑工程律师科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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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基础与原则

1‌、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互负对等义务的情形,即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时,相对方有权拒绝履行对等义务‌。

‌工程价款支付‌属于发包方的主要义务,而‌交付竣工资料‌属于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性质不同且不对等‌。

2、主从义务的区分‌

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合格工程,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

交付竣工资料、开具发票等属于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与工程价款支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


二、合同约定对义务性质的影响

1‌、明确约定为对等义务的情形

若合同明确约定“未交付竣工资料,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则交付竣工资料被提升为与支付工程款同等的义务,发包方可行使抗辩权‌。

例如:约定“未交付竣工资料视为未完成主要合同义务”的条款有效‌。

2‌、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若合同仅约定“未交付竣工资料需支付违约金或扣减工程款”,但未明确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则发包方不得以此拒付工程款‌。

此时,违约金条款与付款义务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需另行主张‌。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1、一般规则:附随义务不构成抗辩事由‌

承包方已交付合格工程的,即完成主要义务,发包方不得以未交付竣工资料等附随义务未履行而拒付工程款‌。

最高院明确:附随义务与主要义务不对等,抗辩权不成立‌。

2‌、例外情形:合同特别约定优先‌

当合同明确将交付竣工资料作为付款条件时,法院可能支持发包方的抗辩权‌。

但需注意:此类约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加重承包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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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建议

‌1、合同条款设计‌

发包方若需以交付竣工资料作为付款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者为对等义务‌,避免表述模糊‌。

承包方可主张排除“附随义务抗辩主要义务”的显失公平条款‌。

2‌、争议解决路径‌

发包方主张拒付工程款的,需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符合“对等义务”标准‌。

承包方可援引《民法典》第526条、第563条,强调已完成主要义务‌。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总结:原则上,未交付竣工资料不构成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事由‌,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其与付款义务具有对等性‌。司法实践更倾向于保护承包方的主合同权利,防止发包方滥用抗辩权加重承包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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