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债的担保方式主要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两大类,具体规定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以下是深圳担保律师整理的各类担保方式的详细说明:

一、典型担保(法定担保方式)
1. 保证
定义:由第三人(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至第七百零二条。
特点:
可以是一般保证(先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需书面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期间和范围需明确约定,否则可能无效。
2. 抵押
定义: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
特点:
需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登记为对抗要件);
抵押物范围包括不动产(如房屋)、动产(如设备)、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禁止“流押条款”(直接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3. 质押
定义: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至第四百三十九条。
分类:
动产质押:如车辆、珠宝等;
权利质押:如股权、应收账款、存单、知识产权等。
特点:
质权自交付质物或权利凭证时设立;
禁止“流质条款”(直接约定质物归债权人所有)。
4. 留置
定义: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至第四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无需事先约定;
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间留置可放宽)。
5. 定金
定义:合同一方为担保债务履行,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特点: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适用“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则无权收回,收受方违约则双倍返还。
二、非典型担保(约定担保方式)
1. 让与担保
定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债务履行后返还财产,不履行则债权人可就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若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如登记或交付),债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但不得直接取得所有权。
2. 所有权保留
定义: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在买方付清价款前仍归卖方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
适用场景:常用于分期付款或赊销交易中。
三、法律实务要点
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登记与公示:
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需办理登记,否则可能无法对抗第三人;
动产抵押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范围:可约定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竞合处理:同一债权存在多个担保时,债权人需按约定或法定顺序实现权利。
四、总结
债的担保方式多样,选择时应根据交易性质、标的物类型及风险控制需求综合考量。例如:
不动产融资优先选择抵押;
动产或权利担保可考虑质押;
企业间交易可灵活运用所有权保留或让与担保。
深圳担保律师风险提示:担保合同需符合法定形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无效;涉及复杂交易时,建议委托律师起草或审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