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七类,具体法律依据及实务要点,深圳担保律师整理如下:

一、保证期间届满且债权人未主张权利
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默认为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担保人催收(包括书面、电话等形式),未主张则免责。
特殊情形: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保证期间暂停计算,债权人需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权利。
二、主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若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
恶意串通: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的,担保人免责。
胁迫或欺诈:债权人通过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免责。
四、主合同变更或债务转移未经同意
主合同内容变更: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免责;履行期限变更不影响原保证期间。
债务转移: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对转移部分免责。
借新还旧:新贷偿还旧贷且担保人不知情的,可免责(同一担保人除外)。
五、债务已履行或债权人主动免除
债务已清偿:主债务履行完毕的,担保责任自然消灭。
债权人明示免除:债权人书面同意免除担保责任的,需通过协议或通知明确。
六、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保证人在放弃范围内免除责任。
七、其他法定免责情形
企业分支机构越权担保: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范围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有过错的需分担责任。
担保合同未书面订立:口头担保无效,缺乏书面协议则担保责任不成立。
深圳担保律师实务提示:
1、书面协议的重要性
担保方式(一般/连带)、保证期间等关键条款需以书面形式明确,避免默认连带责任。
2、证据留存
债权人催收或起诉需保留有效证据(如书面函件、通话记录等),否则可能丧失权利。
3、时效管理
密切关注保证期间、诉讼时效,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