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起诉担保人取决于担保类型及权利行使方式,具体规则深圳担保律师解析如下:
一、债权人的选择权
1、自主决定权
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利益选择是否起诉担保人,亦可单独起诉债务人或同时起诉二者。此为法律赋予的实体权利,民法典对此无强制要求。
2、担保类型不影响起诉选择权
即使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放弃起诉担保人而仅主张债务人责任。
二、不同保证类型的法律后果
保证类型 | 债权人不起诉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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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 若未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仲裁债务人且强制执行未果,保证人责任消灭14。 |
连带责任保证 | 若未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义务,保证人责任免除46。 |

三、不起诉担保人的风险
1、债权实现不确定性
放弃起诉担保人可能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时债权无法全部实现。
2、时效风险
若未在保证期间(通常为6个月至2年)主张权利,将永久丧失对担保人的追偿权。
四、司法程序的特殊要求
一般保证纠纷中,法院需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债权人可单独起诉保证人。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且未列明债务人的,法院可能依职权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
综上,债权人可自主决定不起诉担保人,但需权衡债权实现可能性及法定期间限制。深圳担保律师建议根据担保类型、债务人履约能力及保证期间剩余时间综合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