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老年人;老年公寓;救助义务;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在入住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养老机构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行为符合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养老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在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之前,某老年公寓对其开展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作为甲方与王某(乙方)、王某甲(丙方)(王某某的子女)签订了《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该老年公寓同时对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
某日夜间,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房间内摔倒,遂扶起王某并电话通知家属。送医后,王某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 等,后去世。王某甲认为某老年公寓存在管理不当,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合理的救治,起诉请求赔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渝015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
驳回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老年公寓对王某开展了入院健康评估,《托养服务协议书》对可能出现的“自己跌倒、突发疾病”等情形的处理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某老年公寓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王某甲主张某老年公寓存在侵权行为的依据不足,故某老年公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