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行为,均属对权利人独占性权益的非法干涉。深圳律师科普如下:

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依法享有自主设定名称的权利,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如不含误导性信息或禁用词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命名过程。
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有权依法申请变更其名称,只要变更程序合法、不侵犯第三方权益且符合登记规定,外部主体不得阻挠或干扰该权利的行使。
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此类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名称:
冒用:冒充其他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如仿冒知名企业);
盗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名称牟利;
名称混同:故意使用相近名称导致混淆或误认。
2、应使用而未使用:
企业名称转让后,受让方未按约定使用该名称的,亦构成侵权。
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具有财产属性可依法转让。以下行为构成侵权:
阻碍企业通过合法程序转让名称;
未经许可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深圳律师延伸说明: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1、与商标权冲突: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若易造成市场混淆(尤其在同类服务领域),可能同时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获得保护,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导致混淆。
深圳律师实务提示:企业名称权的地域性限制需注意,其保护范围通常限于登记机关辖区;而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名称权,效力可覆盖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