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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科普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表现形式

2025-06-05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行为,均属对权利人独占性权益的非法干涉。深圳律师科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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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依法享有自主设定名称的权利,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如不含误导性信息或禁用词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命名过程


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有权依法申请变更其名称,只要变更程序合法、不侵犯第三方权益且符合登记规定,外部主体不得阻挠或干扰该权利的行使


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此类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 1‌、非法使用他人名称‌:

  2. 冒用‌:冒充其他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如仿冒知名企业)

  3. 盗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名称牟利

  4. 名称混同‌:故意使用相近名称导致混淆或误认

  5. 2、应使用而未使用‌:

  6. 企业名称转让后,受让方未按约定使用该名称的,亦构成侵权


  7. 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8. 企业名称权具有财产属性可依法转让。以下行为构成侵权:

  9. 阻碍企业通过合法程序转让名称;

  10. 未经许可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11. 深圳律师延伸说明: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12. 1、与商标权冲突‌:

  13.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若易造成市场混淆(尤其在同类服务领域),可能同时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14. 2、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15. 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获得保护,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导致混淆


深圳律师实务提示‌:企业名称权的地域性限制需注意,其保护范围通常限于登记机关辖区;而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名称权,效力可覆盖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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