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认定规则深圳律师整理如下,需结合合同内容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一、原则上有效(主流规则)
1、不因超范围直接无效
《民法典》第505条明确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应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及合同编具体规定判断。
示例:普通商品买卖、租赁等无特殊许可要求的合同,超范围仍有效。
2、立法演变支持有效性
旧规(失效):《民法通则》认定超范围经营即非法,合同无效;
现行规则:《民法典》吸收司法解释精神,确立“原则有效、例外无效”标准。
二、例外无效的情形
若合同违反以下强制性规定,则无效:
1、国家限制经营(如金融、证券业务);
2、特许经营(需许可证行业,如烟草、危化品);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如毒品、珍稀动物交易)。
注:无效后果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三、实务处理建议
| 情形 | 合同效力 | 法律依据 |
|---|
普通商品/服务交易 | 有效 | 《民法典》第505条 |
涉及特许/禁止类经营 | 无效 | 同上 + 强制性规定 |
相对人明知超范围仍签约 | 可能无效 | 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
|
深圳律师关键提示:
审查合同内容:重点排查是否涉及特许/禁止领域;
行政责任风险:超范围经营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但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
补救措施:及时变更经营范围或补办许可证可降低风险。
深圳律师总结:合同效力核心取决于内容合法性而非经营范围,仅在违反国家专营/禁止规定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