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法定形式,深圳律师总结如下:

一、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债权债务由存续公司承继。例如甲公司吸收乙公司后,乙公司注销。
二、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原合并各方均解散,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继。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丙公司,甲、乙公司均注销。
深圳律师补充说明:
部分实务中可能涉及控股合并(通过股权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但该形式在《公司法》中未明确列为独立合并类型。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需履行法定程序,包括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及办理注销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