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担保人是指在担保关系中,因特定法律事实或合同约定而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其法律界定及免责情形如下,深圳担保律师解析如下:
一、无责担保人的定义
1、约定免责型
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仅对特定债务或金额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担责(如仅担保主债务的50%)。
2、无效担保型
因担保合同无效(如主体不适格、担保物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导致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常见免责情形
主合同违法: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如非法借贷),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债权人过错: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或与债务人串通骗取担保。
程序瑕疵: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或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
债务变更未经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变更主合同或转让债务,且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三、实务争议点
连带责任例外:即使合同未明确排除连带责任,若条款表述为连带保证,担保人仍可能需承担责任。
意思表示真实性:担保人受欺诈、胁迫签署合同的,可主张担保无效。
四、深圳担保律师建议
审查合同条款:重点关注责任范围、保证类型(一般/连带)及免责条款。
留存证据:对欺诈、胁迫等情形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
及时主张权利: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通常6个月)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