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需根据执行阶段(判决前/判决后)和适用对象(监狱/看守所服刑)区分,主要流程深圳刑事律师总结如下:

一、适用条件
对象范围: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需省级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2、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
禁止情形:有社会危险性、自伤自残或保外就医可能危害社会的罪犯不得适用。
二、执行程序
(一)判决前由法院直接决定
申请与审查:罪犯本人、亲属或辩护人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附医疗证明等材料;
决定与通知:法院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理由并抄送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判决后由监狱/看守所启动
监区初审:服刑人员所在监区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报监狱审查;
病残鉴定:委托省级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或生活自理能力鉴别;
审批流程:
1、监狱服刑:报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批;
2、看守所服刑:报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执行交接:批准后由保证人领回或监狱押送,3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
三、执行与监督
社区矫正: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管,基层组织协助监督;
定期审查:保外就医者每3个月复查病情,违规可收监;
检察监督:检察院对决定不当的可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核查。
四、注意事项
时间要求:批准机关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5日内送达决定书;
收监情形: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刑期未满的,应立即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