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实践,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深圳律师总结如下:
一、基础性权利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登记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资产收益权
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公司需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分配税后利润。
二、参与公司治理权
1、决策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合并分立等)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2、选择监督权
股东可选举董事、监事,并可累积投票制行使表决权。
3、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文件,并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三、特殊情形下的权利
1、优先受让与认购权
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
2、退股权
公司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重大资产处置或章程存续争议时,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3、诉讼权
股东可对侵害公司或自身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包括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
四、限制与责任
滥用权利禁止:股东不得利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操纵决策或侵吞公司财产。
典型案例:如康美药业财务造假、ST辅仁资金占用等案件均被认定为侵犯股东权益。
深圳律师提示:以上权利体系体现了《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全面保护,同时通过司法案例(如江苏高院、海口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权利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