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深圳担保律师解析如下:
一、有明确约定时的追偿权
若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可相互追偿及分担比例(如各担50%),则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直接按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例如连带共同担保的约定或同一合同书签字盖章的情形,均视为有效约定。
二、无约定但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多个担保人虽未明确约定追偿,但在同一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视为连带共同担保。此时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但需注意,追偿范围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三、无约定且不构成连带担保
若既无追偿约定,也不满足连带共同担保形式(如未在同一合同签字),则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无相互追偿权,仅能向债务人追偿。例如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追偿。
四、特殊情形下的限制
债务人破产:担保人需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申报债权,此时追偿权转化为破产债权分配。
诉讼时效:追偿权需在3年内行使,且需通过法定程序(如诉讼)实现。
借新还旧担保:新旧贷担保人不同时,旧贷担保人免责,新贷担保人需根据是否知情担责。
深圳担保律师实务建议
合同明确条款:签约时需约定追偿权、分担比例及连带责任条款。
审查债务人能力:担保前应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考虑反担保措施。
及时行使权利:代偿后需尽快主张追偿权,避免时效风险。
综上,混合担保中的追偿权核心在于约定优先,法定补充。无约定时,担保人之间通常无追偿权,但可通过合同设计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