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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修复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彰显优先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理念

2025-11-11

先行调解修复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彰显优先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理念。深圳工程律师结合李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某资源公司与李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李某承建某工程事宜达成协议。因某资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李某在未完工的情况下退场。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某资源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李某一方未履行修复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李某起诉请求某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6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某资源公司支付3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因李某不具备相应资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李某在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某资源公司折价补偿。李某、某资源公司双方就工程中有质量缺陷的部分应当进行修复无争议。工程修复后再进行工程款结算,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物尽其用。经审理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先修复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再进行工程款结算。调解协议签订后,案涉工程经修复,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审理法院对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判决:某资源公司支付3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工程质量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首要价值导向。本案中,某资源公司欠付工程款,李某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如处理不当会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甚至陷入僵局。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先行调解,解决缺陷修复问题,再依法判决工程款支付责任,实现争议分层化解。在维护施工人权益的同时,也督促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体现了司法审判确保工程质量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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