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致,农地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深圳合同纠纷律师结合潘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致的情况下,⼈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
源、保护⽣态环境”的绿⾊原则,判决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地,承租⼈⽀付出租⼈在⼟地延期占⽤期间的租赁费。
基本案情:
2014年10⽉,原告潘某将⾃⼰约六亩的农⽥租赁给被告陈某进⾏蔬菜种植,每年租⾦为6000元。第⼀次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为5年,其后租赁协议⼀年⼀签。2021年10⽉6⽇,双⽅签订了2022年度的《租地协议书》,租赁期⾃2022年1⽉1⽇⾄2022年12⽉31⽇。租赁期满前,原告潘某以⾃⼰需要种植作物为由通知被告陈某不再续租,租赁到期后要求被告⽴即腾退⼟地,但遭到被告陈某拒绝。陈某认为,以往每年临近租期届满,双⽅都会顺利签订下⼀年的续租协议,在接到原告不再续租的通知时已经购买了下季蔬菜种植的种⼦,还有部分蔬菜已经播种育苗,并且准备了⽣产物资,为作物越冬给⼤棚重新进⾏了覆膜,退租将导致⾃⼰损失很⼤。⽬前蔬菜正处于成长期,成熟和采摘以及拆除⼤棚、整理⼟地都需要时间,如果现在腾退原告要弥补⾃⼰的损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民法院在庭前组织了原、被告双⽅到现场调查,对案涉⼟地上的蔬菜⽬前种植状况和收成时间予以共同确认,对被告的投⼊和收⼊情况进⾏了了解,向原告释明了现在要求腾退有违《民法典》规定的“绿⾊原则”。法院还征询了双⽅对腾退时间的接受意愿。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民法院于2023年3⽉29⽇作出(2023)浙021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
被告陈某和将原租赁的⼟地于2023年8⽉31⽇前腾退返还给原告潘某,并⽀付原告潘某⾃2023年1⽉1⽇起⾄实际履⾏⽇⽌按照每⽉500元计算的⼟地占有使⽤费。
⼀审判决已经⽣效。
裁判理由:
法院⽣效裁判认为,双⽅当事⼈之间签订的⼟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地。但原被告双⽅签订⼟地租赁合同时,将租赁到期⽇定为⾃然年度结束,并没有考虑到农作物的种植季尚未结束。强⾏腾退⼟地,必然铲除尚在成长期的农作物,将会造成极⼤的浪费,有违《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的绿⾊原则。此种情形下只能待当季作物成熟后再⾏腾退。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在租赁⼟地上的作物种植现状和⽣长周期,作出上述判决。⼀审宣判后,2023年8⽉被告陈某和将案涉⼟地腾退给了原告潘某,本案顺利实现案结事了。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第509条、第7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