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的分配。深圳债务催收律师结合某某⽊材加⼯⼚诉某某汽车维修公司、陈某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合同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承租⼈请求⽀付征收补偿款中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的,应予⽀持。承租⼈请求⽀付征收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综合考虑出租⼈的租⾦损失、承租⼈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持。对于出租⼈⽽⾔,案涉房屋被征收也意味着其停⽌出租房屋获利,不应轻易否定出租⼈根据其租⾦收⼊损失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
基本案情:
某某汽车维修公司向⼀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其与某⽊材加⼯⼚于2017年10⽉1⽇签订的《⼚房租赁合同》;2.判令某⽊材加⼯⼚向其返还租赁押⾦⼈民币20000元;3.判令其对租赁场所,即惠州惠城区××村××路××屯上的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砖铁结构房屋、砖棚结构房屋、铁⽪棚等)享有所有权,权属数额以1084672元为限;4.判令某⽊材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的费⽤。某⽊材加⼯⼚向⼀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某某汽车维修公司⽀付某⽊材加⼯⼚租⾦46000元、⽔电费2215元,合计48215元,并⽀付占⽤资⾦期间利息(利息以4821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起按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付清款⽇⽌);⼆、判令某某汽车维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1⽇,某某⽊材加⼯⼚(甲⽅)与某某汽车维修公司(⼄⽅)签订了《⼚房租赁合同》,甲⽅将位于惠州惠城区⾯积约1000平⽅⽶的房屋租赁给⼄⽅使⽤,并约定如下:⼀、租⽤期限:租⽤期限为六年(⾃2017年10⽉1⽇⾄2023年9⽉30⽇⽌);⼆、⼄⽅应于每⽉5⽇前向甲⽅交付租⾦,2017年10⽉1⽇⾄2020年9⽉30⽇的租⾦为10000元/⽉,2020年10⽉1⽇⾄2023年9⽉30⽇的租⾦为11000元/⽉;三、签订合同时⼄⽅向甲⽅⽀付保证⾦⼈民币20000元和第⼀个⽉租⾦10000元,合约期满⼄⽅付清租⾦及⼀
切费⽤之后,甲⽅应将保证⾦全额⽆息退还⼄⽅;四、甲⽅为⼄⽅提供⽤电⽤⽔,⽔电费按标准收取;五、⼄⽅应保持⼚房和宿舍的原貌,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设施、设备,如⼄⽅需改建或维修建筑物,须经甲⽅同意⽅能实施;六、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征⽤,甲⽅应补偿⼄⽅带来搬迁的相关费⽤。同⽇,某某⽊材加⼯⼚向某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某某汽车维修公司租赁合同2017年10⽉1⽇—2023年9⽉30⽇的押⾦20000元。2019年11⽉25⽇,惠州市惠城区⾃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江北西1号⼩区城市建设项⽬⼟地征收的预告》,要求⼟地范围内的⼟地权属单位应在本预告发布之⽇起15天内到江北街道办事处办理⼟地征收补偿登记⼿续,案涉地块在拟征收⼟地范围内。2020年11⽉4⽇,陈某良就案涉地块办理补偿登记⼿续。某区⾃然资源局委托某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集体⼟地上陈某良的地上附着物、设备及物资及租赁双⽅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补偿进⾏评估,2021年6⽉9⽇,某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其中设备及物资(91、92)评估值为52844元;地上附着物(91、92)评估值为900298元;编号91、92承租⼈为某某汽车维修公司的⼚房及配套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值为94131元。江北西1号⼩区城市建设项⽬指挥部在某某汽车维修公司处张贴《限时搬迁腾空通知书》,载明:业主已于2021年6⽉30⽇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登记表》,将位于江北西1号⼩区的房屋(编号:91、92)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拆除⽤于江北西1号⼩区城市建设项⽬,相关的补偿款项已经领取。⾃业主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之⽇起,你与业主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即⾏终⽌。为此,请你务必于7⽉15⽇前搬迁腾空租⽤的房屋。2021年7⽉20⽇,某某汽车维修公司搬离案涉⼚房。2021年7⽉26⽇,江北西1号⼩区城市建设项⽬征收指挥部出具《证明》,载明:因江北西1号⼩区城市建设项⽬征收需要,兹有某某汽车维修公司在项⽬征收范围内,已征收、已搬迁。
征收补偿款:1084672元,因存在争议,已由项⽬征收指挥部提存⾄惠城区公证处。庭审中,某某汽车维修公司、某某⽊材加⼯⼚确认某
某汽车维修公司缴纳租⾦⾄2021年1⽉31⽇,尚⽋某某⽊材加⼯⼚⽔电费2215元。
裁判结果:
⼴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民法院于2023年4⽉27⽇作出(2022)粤13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
⼀、解除某某汽车维修公司与某某⽊材加⼯⼚于2017年10⽉1⽇签订的《⼚房租赁合同》。
⼆、确认某某汽车维修公司对征收补偿款中的597124元享有所有权。
三、某某汽车维修
公司应在本判决发⽣法律效⼒之⽇起七⽇内向某某⽊材加⼯⼚⽀付37215元及资⾦占⽤期间利息(以37215元为基数,从2022年4⽉11⽇
起按照同期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款项还清之⽇⽌)。
四、驳回某某汽车维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某某⽊材加⼯⼚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材加⼯⼚不服,提起上诉。
⼴东省惠州市中级⼈民法院于2023年10⽉7⽇作出(2023)粤13民终4991号民事判决:
⼀、维持⼴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第⼀项、第三项;
⼆、
撤销⼴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2039号民事
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第⼆项为:确认惠州市某某汽
车维修公司对征收补偿款中的369998.9元享有所有权;
四、驳回惠州市某某汽车维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惠州市惠城区某某⽊材加⼯⼚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00298元的归属问题。⾸先,双⽅签
订的合同系⼚房租赁合同,并⾮⼟地租赁合同,案涉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甲⽅将⼚房出租给⼄⽅作⽣产⽤途使⽤,即某某⽊材加⼯⼚出租给鑫通公司的租赁标的物为⼚房,⽽⾮⼟地。其次,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某汽车维修公司虽主张其⾃租赁案涉⼟地⾄今,对案涉⼟地作了不同程度的⼯程建设搭建和地⾯硬底化施⼯等⼯程,并据此主张对案涉地上附着物享有所有权,但某某汽车维修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如遇政府征⽤,出租⼈应补偿承租⼈带来搬迁的相关费⽤,案涉合同系因政府征收导致合同⽬的⽆法实现,某某汽车维修公司主张某某⽊材加⼯⼚补偿相关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租赁年限以及承租⼈因经营需要客观上确会存在⼀定程度的投⼊,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某某汽车维修公司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30%即270089.4元(900298元×30%)享有所有权。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94131元的归属问题。停产停业的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承租⼈由于案涉合同基于政府征收⾏为⽽⽆法继续履⾏,不得不终⽌⽣产经营活动,必然产⽣实际的经营损失,⽽对于出租⼈⽽⾔,案涉房屋被征收也意味着其停⽌出租房屋获利,故不应轻易否定出租⼈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审认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全部归承租⼈某某汽车维修公司所有,属事实认定有误,本院⼆审予以纠正。本院综合考虑出租⼈的租⾦损失、承租⼈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确认承租⼈某某汽车维修公司和出租⼈某某⽊材加⼯⼚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按各50%分配,即某某汽车维修公司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94131元的50%即47065.5元(94131元×50%)享有所有权。综上,本院确认某某汽车维修公司对征收补偿款中的369998.9元(设备物资补偿款5284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47065.5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70089.4元)享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