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请求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欠付责任的主体认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结合某建设公司诉某装饰公司、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主体限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情形下的分承包单位仅能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诉称:某投资公司将某小区装修工程发包给某装饰公司施工。后某装饰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某装饰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某建设公司。案涉工程于2023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某装饰公司尚欠某建设公司工程价款2069764元。因某装饰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故请求判令某装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价款2069764元及利息,并由某投资公司在欠付某装饰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某装饰公司未作答辩。
某投资公司辩称:某建设公司系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分承包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向某投资公司主张权利,请求驳回某建设公司对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某投资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将某小区装修工程发包给某装饰公司施工。后某装饰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某装饰公司将案涉装修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某建设公司。案涉工程于2023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某装饰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分包结算单》,载明结算价款为9929764.02元。扣除已付款项后,某装饰公司尚欠某建设公司工程价款2069764元。另查明,某建设公司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069764元;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某投资公司是否应在欠付某装饰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向某建设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仅包括转包、违法分包,而不包括合法分包。本案例中,某建设公司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其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其仅能依据该合同向某装饰公司主张权利,而无权要求作为发包人的某投资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