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从同一发包人处承包多项工程情形下已付工程价款的认定。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某设备公司诉某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承包人从同一发包人处同时承包多个工程项目,发包人已支付部分工程价款但未对支付的是哪个项目工程价款予以明确,当事人发生争议且根据查明的事实难以确定已付工程价款具体指向的,应当优先清偿已办理结算项目的工程价款。
【基本案情】
某设备公司诉称:某消防公司于2022年4月将某工程风管安装项目发包给某设备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2022年8月底通过竣工验收,结算金额为411314.26元。因某消防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某消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11314.26元。
某消防公司辩称:某设备公司从某消防公司承接了两个工程项目,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已经结算,另一工程项目尚未结算。某消防公司向某设备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本案项目所涉债务,某设备公司诉请的411314.26元已经支付完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某消防公司与某设备公司签订《通风管道安装合同》,约定某消防公司将某工程风管安装项目发包给某设备公司施工。本案所涉项目于2021年9月完工。2022年12月,双方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411314.26元。期间,某消防公司与某设备公司还就另一工程项目签订分包合同,该项目尚未办理结算。某消防公司陆续向某设备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00余万元,但未明确支付的是哪个项目的工程价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未指定债务清偿顺序的,应当优先清偿已到期债务。本案例中,某设备公司同时从某消防公司承包了两项工程,本案所涉工程已经交付且已完成结算,而另一工程尚未完成结算,某消防公司主张其向某设备公司支付的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已经办理结算的本案工程,符合法律规定。因某消防公司已付工程价款金额超过本案工程结算金额,故对某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