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减资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是否包含尚有争议的债权人?深圳律师结合代某某诉某资产公司、某农业公司、某餐饮管理公司等公司减资纠纷案解析如下: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某盐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为某资产公司、某农业公司、某餐饮管理公司等七名股东。2019年12月2日,代某某以其与某盐帮公司之间的《合伙协议》无法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盐帮公司向其退还已支付的160万元投资款。诉讼中,某盐帮公司否认其与代某某存在《合伙协议》,并抗辩其未追认夏某某以某盐帮公司名义与代某某签订的《合伙协议》,其不应承担投资款返还责任。2020年1月8日,某盐帮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亿元减少为600万元,并就各股东的减资金额予以明确。2020年1月10日,某盐帮公司在当地日报刊发减资公告。2020年3月5日,某盐帮公司完成减资及股东变更登记。2021年3月31日,生效判决认定某盐帮公司应退还代某某投资款160万元。后代某某申请执行,执行到位224601元。代某某遂以某盐帮公司各股东存在违法减资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各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就其未获某盐帮公司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各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就代某某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公司减资须经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但对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未予明确界定。在某盐帮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时,代某某与某盐帮公司的合伙协议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即代某某对某盐帮公司是否享有债权存在争议。某盐帮公司在此期间减资,实质上减少了某盐帮公司的责任财产,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或然性,故代某某应当认定为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某盐帮公司在未依法通知代某某的情况下减资,构成违法减资,各股东应当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代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各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就代某某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公司决议减资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是否包含尚有争议的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
【典型意义】
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享有法人人格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公司减资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该债权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尚有争议的债权人。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并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对过渡期内引导公司规范减资、诚信经营,平衡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