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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对象的认定

2026-03-17

票据追索对象的认定。深圳建筑工程律师结合某建筑公司诉文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发包人出具的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款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给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因汇票被拒绝承兑,该建筑施工企业依据生效判决向持票人支付相应款项后,可以基于票据法律关系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也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主张权利。该建筑施工企业以相关款项被追索为由向实际施工人追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诉称:某建筑公司与文某签订《内部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文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某向某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案涉工程完工后,某房地产公司以出具汇票的方式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尾款。某建筑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后,将转让价款支付给文某。因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提起诉讼,导致某建筑公司被追索,产生各项费用1032400元,故请求判令文某支付某建筑公司1032400元及利息。

文某辩称:文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按约完成施工任务,文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工程价款已经结清。某建筑公司接受某房地产公司以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相应的商业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因汇票被拒绝承兑,某建筑公司向持票人支付相应款项后,应当向某房地产公司追索,而不应向文某追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5日,某建筑公司与文某签订《内部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文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包案涉工程,并向某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同日,文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结算,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出具金额为1061383.89元的汇票用于支付工程价款。某建筑公司将该汇票以940663.27元的价格背书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款支付给文某。后因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持票人支付1061383.89元及利息,某建筑公司实际支付1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文某向某建筑公司支付1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文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文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内部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应认定为无效。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文某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结算后,接受某房地产公司以出具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并将汇票背书转让后将转让款用于支付文某应得的折价补偿款。因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持票人支付相应款项,系某建筑公司依法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文某不具有因果关系。某建筑公司可以基于票据法律关系向背书人、出票人等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也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现某建筑公司要求文某返还已收取的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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