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逾期支付中小企业工程价款的利息标准。深圳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某建筑公司诉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机关、事业单位逾期向中小企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机关、事业单位请求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进行调整。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诉称:2019年2月2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某镇政府将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44813.84元。因某镇政府未足额支付工程价款,故请求判令某镇政府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价款1202754.84元,并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
某镇政府辩称:对欠付某建筑公司工程价款金额无异议,但某建筑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7日,某镇政府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某镇政府将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经审计、验收、结算,工程价款拨付到账后,某镇政府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若逾期不支付,某镇政府每天按照欠付工程价款的1‰向某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2020年6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1744813.84元。某镇政府已向某建筑公司支付542059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镇政府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202754.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02754.8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3日起,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标准为日利率1‰,某镇政府认为该标准过高并请求予以调整,某建筑公司则主张逾期利息至少应当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在双方未对逾期利息标准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即可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息,现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为日利率1‰,某建筑公司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以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提出诉讼请求,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立法宗旨,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某镇政府仍辩称某建筑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并要求进行调整,缺乏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