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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承包建设工程情形下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

2026-03-17

借用资质承包建设工程情形下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建筑工程律师结合某地产公司诉魏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损失的,应当由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地产公司诉称:2014年,某地产公司将某住宅项目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2014年9月,魏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某建筑公司配合魏某办理工程施工、收付款、竣工验收等手续。后案涉工程出现屋面漏水、水管破裂等质量问题,某地产公司多次通知及函告魏某、某建筑公司,要求进行维修,但魏某、某建筑公司拒不履行维修义务。某地产公司遂自行组织人员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故请求判令魏某、某建筑公司连带支付维修费用124816元。

魏某辩称:某地产公司自行对房屋进行修复,而未向魏某履行告知义务,魏某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某建筑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魏某借用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地产公司与魏某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应当由魏某承担,而不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魏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地产公司将某住宅项目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2019年5月29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案涉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后,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某地产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发出《关于催促房屋维修的函》,要求履行维修义务,并载明如未派员维修处理,某地产公司将垫资维修,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某建筑公司承担。某建筑公司、魏某均未履行维修义务,某地产公司遂自行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24816元。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魏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且某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案涉工程系魏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向某地产公司支付维修费用87371.2元,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某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魏某借用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且某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此明知,可以认定魏某与某地产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案涉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后,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某地产公司通知某建筑公司派员维修,但某建筑公司、魏某均未维修,某地产公司自行组织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24816元,应当由魏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施工资质出借给魏某,理应对魏某所施工的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建筑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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