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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

2026-03-18

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深圳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某建设公司诉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析如下:


裁判要旨: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以公益为目的修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对上述工程项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诉称:某建设公司承包了某医院放射楼工程,并按约完成施工任务。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某医院尚欠某建设公司工程价款未予支持,故请求判令某医院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价款2643739.6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对某医院放射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医院辩称:双方尚未就案涉工程办理结算,某医院已超额支付工程价款,故请求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医院系公立医院。2016年7月22日,某医院与某建设公司就某医院放射楼工程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为10695328元,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结算金额超过1100万元,按1100万元结算;若结算金额少于1100万元,据实结算。后某建设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3年1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原招标范围外的结算金额为238433.62元,原招标范围内的结算金额超过1100万元。某医院已支付某建设公司8356260.4元,扣除质保金后,某医院尚欠某建设公司工程价款2336251.5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336251.54元及利息;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案涉工程为公立医院修建的放射楼项目,属于为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而修建的医疗卫生设施项目,目的系为了提升该医院诊疗服务水平,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和社会公益性质,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理应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某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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