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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如何算的?

2026-04-08

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拖欠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限制,终止后须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时效可因主张权利、请求救济、同意履行而中断(重新起算1年),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而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 核心规则速览,深圳律师整理如下:

情形时效期间起算点法律依据
普通劳动争议1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
存续期拖欠报酬不受1年限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起算;终止后1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
时效中断重新计算1年中断事由发生之日(如主张权利、请求救济、同意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
时效中止暂停后继续计算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剩余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3款


📝 关键要点拆解

普通时效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应当知道”以客观可获知为准,如收到降薪通知、工资发放日发现拖欠、收到解除通知等。

拖欠劳动报酬特别规则

存续期:因拖欠工资、加班费、奖金等报酬争议,劳动者可随时申请仲裁(不受1年限制);

终止后:劳动关系终止的,须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丧失时效保护

时效中断(重新起算)时效内发生以下任一情形,自该时点起重新计算1年,需保留证据:

向对方主张权利(如书面催讨、协商、申请调解)

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如劳动监察投诉、申请仲裁、起诉)

对方同意履行(如书面承诺支付)

时效中止(暂停计算)不可抗力(如地震、疫情)或正当理由(如突发重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导致无法申请仲裁的,时效暂停计算;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时效


深圳律师实务提示

主张时效中断/中止,须提供证据(如催款凭证、投诉记录、调解材料、医院证明等)

劳动关系终止后,务必在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避免超期

拖欠报酬争议,存续期内及时固定证据(考勤、工资条、加班通知等),终止后尽快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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