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政策性住房,在离婚时通常无法直接分割房屋所有权,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屋归登记权利人(出名人)所有;夫妻对房屋的出资,可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处理,由登记权利人向夫妻返还。
一、核心法律规则
借名行为原则上无效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共有产权房、房改房等)的购房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面向特定群体,借名规避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相关约定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出资视为债权,而非共有即便夫妻共同出资,因房屋不能确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款可作为夫妻共同债权,由登记权利人返还,返还后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9条(父母名义房改房的出资处理规则,可参照适用于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深圳婚姻律师总结不同情形的处理路径
| 情形 | 确权与分割结果 | 实务要点 |
|---|
|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 房屋归登记人;出资款作为共同债权返还 | 资格专属性强,借名无效,无法过户,仅能主张出资及利息 |
| 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买房改房 | 房屋归父母;出资款作为共同债权返还 | 与父母工龄、身份福利挂钩,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
| 婚内取得保障资格,登记在一方名下 | 通常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有出资可主张返还出资及增值 | 资格取得时间与出资情况是关键,需证明出资事实 |
| 共有产权房(政府与个人共有) | 仅能分割个人持有的50%份额;未完全取得产权时,法院可判决使用权或变更合同主体 | 需符合政策条件,未办证时法院通常不直接判决所有权 |
三、证据收集与操作建议
固定出资证据保留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还贷流水、收据等,证明出资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
证明实际占有与控制提供装修合同、物业费/水电煤缴费记录、租赁合同、钥匙保管等证据,证明夫妻长期实际居住或控制房屋。
协商优先,诉讼次之。优先与登记权利人及配偶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返还、补偿标准及配合过户的义务(需符合政策过户条件)。
协商不成时,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诉求为返还出资款及利息,而非分割房屋所有权。
四、深圳本地注意事项
深圳共有产权房可通过变更合同主体、配合政府代持机构办理手续,实现份额分割。
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被查封或执行时,实际出资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需先经确权判决,流程复杂。
五、风险提示与总结
政策性住房借名风险极高,离婚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常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实务中,法院会优先审查购房资格的归属、出资来源、实际占有情况,结合政策规定作出裁判。
深圳婚姻律师建议:离婚时,直接主张返还出资款及对应增值,是更稳妥、可执行的方案;若需分割房屋,需先通过行政程序解除政策性限制,再进行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