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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政策性住房,离婚时如何确权与分割?

2026-04-09

使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政策性住房,在离婚时通常无法直接分割房屋所有权,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屋归登记权利人(出名人)所有;夫妻对房屋的出资,可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处理,由登记权利人向夫妻返还。


一、核心法律规则

借名行为原则上无效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共有产权房、房改房等)的购房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面向特定群体,借名规避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相关约定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出资视为债权,而非共有即便夫妻共同出资,因房屋不能确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款可作为夫妻共同债权,由登记权利人返还,返还后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9条(父母名义房改房的出资处理规则,可参照适用于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深圳婚姻律师总结不同情形的处理路径

情形确权与分割结果实务要点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房屋归登记人;出资款作为共同债权返还资格专属性强,借名无效,无法过户,仅能主张出资及利息
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买房改房房屋归父母;出资款作为共同债权返还与父母工龄、身份福利挂钩,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取得保障资格,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有出资可主张返还出资及增值资格取得时间与出资情况是关键,需证明出资事实
共有产权房(政府与个人共有)仅能分割个人持有的50%份额;未完全取得产权时,法院可判决使用权或变更合同主体需符合政策条件,未办证时法院通常不直接判决所有权

三、证据收集与操作建议

固定出资证据保留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还贷流水、收据等,证明出资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

证明实际占有与控制提供装修合同、物业费/水电煤缴费记录、租赁合同、钥匙保管等证据,证明夫妻长期实际居住或控制房屋

协商优先,诉讼次之。优先与登记权利人及配偶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返还、补偿标准及配合过户的义务(需符合政策过户条件)。

协商不成时,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诉求为返还出资款及利息,而非分割房屋所有权。


四、深圳本地注意事项

深圳共有产权房可通过变更合同主体、配合政府代持机构办理手续,实现份额分割

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被查封或执行时,实际出资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需先经确权判决,流程复杂


五、风险提示与总结

政策性住房借名风险极高,离婚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常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实务中,法院会优先审查购房资格的归属、出资来源、实际占有情况,结合政策规定作出裁判。

深圳婚姻律师建议:离婚时,直接主张返还出资款及对应增值,是更稳妥、可执行的方案;若需分割房屋,需先通过行政程序解除政策性限制,再进行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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