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财税实务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高发涉税刑事犯罪,也是企业老板、财务人员、居间人最容易触碰的法律红线。很多经营者误以为 “小额虚开没事”“不走账就不追责”,实则我国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有着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和梯度化量刑规定。深圳虚开增值税发票律师结合现行《刑法》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案追诉门槛、量刑档次划分、法条依据、出罪情形,企业及从业者建议收藏备查。
一、罪名法律基础依据
1.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与追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4号《关于审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结合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新规,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虚开行为,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依法应予追诉。
重要法律边界(出罪要点)
根据司法裁判精神及司法解释: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仅为虚增营收、美化报表、融资走账等,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一般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实务中无罪、不追责的核心抗辩理由。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量刑档次完整划分
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适用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第二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适用情形(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公诉前无法追回的国家税款损失达30万元以上;
五年内因虚开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虚开税款30万元以上。
第三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适用情形(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
公诉前无法追回的国家税款损失达300万元以上;
五年内因虚开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虚开税款300万元以上。
四、单位犯罪法律适用规则
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经办责任人员,按照上述个人犯罪三档量刑标准同档追责;
企业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均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责。
五、深圳虚开增值税发票律师普法建议
企业务必规范进销项发票管理,杜绝无真实业务挂靠开票、买票卖票、虚增额度等行为;
财务、税务居间人员切勿参与介绍虚开、牵线搭桥,同样构成共犯;
若已存在虚开苗头或被税务稽查、公安约谈,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做好税款补缴、情节辩护、合规止损,争取不起诉、缓刑或从轻处罚。
本文由春霆律师事务所刑事涉税法律团队整理编辑,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企业涉税刑事纠纷、虚开发票辩护、税务合规专项,可咨询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