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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

2026-06-13

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深圳刑事律师结合顾某敏等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解析如下:


案件信息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6刑初242号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6)渝05刑终218号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日,被告人顾某敏、李某二人共谋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某产业园地块盗掘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古墓葬。同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敏与被告人李某、施某一同到上述古墓地点。顾某敏和李某负责进墓室使用手锤敲断4根与墓室连为一体的八棱柱,取出八棱柱下的4个狮形柱础,施某负责在外面望风,并接出顾某敏递出的狮形柱础,后将4个狮形柱础藏匿在先锋镇某村废弃的老房子中。次日,施某陪同顾某敏准备出售狮形柱础未果,后又将该狮形柱础埋到该村老屋基旁树林中。同年10月10日,顾某敏带领民警在该树林内挖出4个狮形柱础。经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该墓葬为宋代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价值;被盗的4个狮形柱础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价值,分别为三级文物3件和一般文物1件,其中三级文物中1件狮形柱础底座右前角被磕碰掉一小块。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敏、李某、施某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宋代古墓葬,并窃取3件三级文物和1件一般文物,造成该墓葬历史和艺术价值部分缺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三被告盗掘古墓的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顾某敏、李某、施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被告连带承担因本案造成的文物保护修复费5万元以及专家评估费用(施某已缴纳部分费用)。一审宣判后,顾某敏、李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相关修复事宜正在推进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并责令被告人承担相应修复责任的典型案件。古墓葬是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制、布局、出土物组合以及所蕴含的社会关系、技术水平等信息,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案涉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古墓葬历史和艺术价值部分缺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严格惩治文物犯罪行为,依法判令连带承担文物保护修复费用,体现了全面维护文物安全的坚定态度,对于警示、震慑民间盗墓活动,有序开展文物保护修复,以及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古墓葬价值和共同保护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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