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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

2026-08-15

【基本案情】

广东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与广州驭某工程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在海龟核心产卵生境范围内建设海上观测实验室、人工鱼礁、水下廊道等海洋工程。案涉项目未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报批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亦未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即启动施工。后期因工程款、工程质量争议全面停工,遗留大型水泥构筑物长期占用保护区滩涂。保护区管理局诉请判令解除协议、清拆构筑物并赔偿场地占用损失;驭某工程公司另案诉请判令保护区管理局赔偿损失900余万元。两案合并审理。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该自然保护区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海龟核心产卵敏感区,属于法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案涉海洋工程未履行环评、保护区专项审批、海域使用许可全部强制性法定程序,协议内容损害海洋生物多样性公共利益,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保护区管理局负有日常监管法定职责,明知手续缺失仍提供施工场地,双方均存在过错,对各自损失自行承担,互不支持对方索赔请求。

保护区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以投资合作协议有效为由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涉纠纷由海洋自然保护区开展工程建设引发,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主动审查并认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明确无环评、无海域使用许可、无保护区审批的开发项目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从源头遏制滨海珍稀生态环境无序开发,有效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对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整体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案号】(2019)粤72民初1497号、(2022)粤72民初566号

【二审案号】(2020)粤民终534号、(2023)粤民终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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