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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态环境分局与王某陆源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

2026-08-15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王某购置的近岸储油罐破裂导致重油泄漏,污染周边道路、绿地,并随雨水流入附近海域,造成土壤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清污、危险废弃物处置、路面修复、苗木移植及恢复等应急措施,并委托开展鉴定评估及工程造价审核。某生态环境分局与王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双方对污染事实予以确认,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某生态环境分局遂于2024年8月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港口服务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清污费等费用387万余元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认为,案涉纠纷涉及陆域污染和海洋污染,但均由同一事件引发,故海事法院对全案具有管辖权。王某购买储油罐及重油、选择存放地点、从事油品买卖等行为,均系个人行为。某港口服务公司既未参与亦未认可王某个人的油品储运买卖活动,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故侵权责任应由王某个人承担。王某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油罐破裂污染环境,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依法判令王某限期修复受损土壤生态,逾期未履行则支付修复费用15.5万元;赔偿应急处置、鉴定评估、费用审核等各项必要支出38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生态环境分局对港口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陆源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践行“陆海统筹、系统治理”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环节。本案针对沿海陆域储油罐破裂同时造成陆域土壤和海域生态污染受损的情形,精准厘清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与责任主体,区分个人行为与企业经营行为,在防止责任泛化的同时,依法落实“谁污染、谁担责、谁修复”的生态损害追责原则。判令侵权人承担土壤生态修复、海洋油污清除、公益诉讼合理支出等全部责任,实现了陆海污染一体化处置,形成污染源头管控、损害全面赔付、修复及时跟进的全链条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治理模式。


【一审案号】(2024)辽72民初1007号

【二审案号】(2025)辽民终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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