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四种常见类型,深圳律师分享如下: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的全部损失。
【案例】昆明某医院与朱某某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
(二)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或者中断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的差额损失。
【案例】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
(三)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提交的“减少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名单”中将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由“终止劳动关系”误写为“辞职”,致使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未能成功,重新修改离职原因后导致超过申报期限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四)劳动者单方申请或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免缴社保的约定无效,如劳动者符合条件却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1. 双方协商每月以补贴形式代替社会保险费用(社保补助),因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对社会保险的缴纳作出变更。劳动者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
2. 劳动者作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申明的,因约定明显违反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劳动者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大足某服饰店与某某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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