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如果隐名股东要求从幕后走向前台,将自己登记为显名股东,名义股东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双方发生矛盾,隐名股东能否在名义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将自己登记为显名股东?
【案情简介】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樊某带、樊某添合计持有健泰公司100%股权。经查明,其中50%股权实际系樊某带、樊某添代周某雄、李某持有。后因健泰公司拒绝协助周某雄、李某办理工商登记为显名股东,周某雄、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健泰公司确认自身股东资格并变更工商登记。
【争议焦点】
隐名股东显名是否需要征得名义股东同意?
【法院裁判】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和中山中院二审均认为,周某雄、李某未取得健泰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显名条件尚不成就,无权要求显名;
周某雄等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为隐名股东显名无须征得名义股东同意,故改判支持周某雄等显名。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中的“其他股东”是指名义股东以外的股东,也即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显名登记时无需征得名义股东的同意。
《九民纪要》 第28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九民纪要》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的难度,进一步保障了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但对于那些从未现身参与过企业经营决策的隐名股东而言,仍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为避免上述重大风险的发生,民商律师建议投资人如确有必要进行股权代持的,除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之外,还要明确约定自身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保留已经实际出资以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除此之外,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如有可能,投资人最好取得其他股东与公司认可其为真实股东的证明,并约定自身可在适当时刻显名,从而防止未来股东资格得不到确认或者股东权利无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