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提起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凌立武、江苏兴一建设(青岛)有限公司、青岛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
一、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立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兴一建设(青岛)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
凌立武、兴一建设公司、百联安置业公司一致认可其三方分别作为甲、乙、丙方,共同签订了《青岛舜宁国际广场项目土建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凌立武负责兴一建设公司施工总承包的青岛舜宁国际广场土建的具体施工任务,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范围内主体工程(包括基础抗浮锚杆、一次结构、二次结构、……等),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2016年1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6月3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所施工工程通过青岛市黄岛区建筑质量监督站验收。凌立武、兴一建设公司、百联安置业公司一致认可,2019年7月5日,兴一建设公司(甲方施工总承包方)与凌立武(乙方项目实际施工人)、百联安置业公司(丙方建设单位及担保方)共同签订《项目部内部结算及解除协议》,约定以下内容:鉴于甲、乙、丙三方签订的项目部内部土建施工承包协议,协议所涉丙方舜宁国际广场目前处于停工状态,现确认已完成工程为合格工程,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结算及解除协议:一、结算总价。甲乙丙三方确认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总价款为2.98亿元。扣除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款项173200390元(此付款项包含:已付工程款税金、朱丙鸾3000万元借款、陈开万个人转凌立武款项400万元、周建成和张玉荣借江苏兴一(青岛)有限公司款项140万元),甲方欠付乙方工程款以如下方式结清: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人民币8200万元(所有税金及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承担)、交付并过户牌照为苏J宾利汽车一辆。二、结算款支付方式。1、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款项中,现金付款部分人民币1000万元由甲方直接与劳务负责人潘成虎结算并支付(含潘成虎的一切损失)。无论结算金额低于或超过1000万元,均折算为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2、本协议所涉舜宁国际广场施工土建工程对外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其他材料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汇总给甲方并提供对方相应账户,甲方直接将钱款付至对方账户。如有遗漏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三、付款时间。甲方承诺,上述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甲方将扣除代偿债务后余额支付到乙方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建湖县开发区支行、账户:61xxx8、账户名称:凌立武);于本协议签订30日内将苏J宾利汽车车辆过户至乙方名下。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付清上述款项,甲方则按2.98亿元总工程款与乙方进行结算(甲方已付款含税,未付款部分所有税金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承担)。四、合同解除。本协议约定款项全部支付后,甲乙双方间项目部内部施工承包协议解除,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如有其他人基于乙方施工行为向甲方主张权利,全部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五、现场及资料移交。1、现场遗留的钢材等建筑材料,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拿走。2、本协议约定款项(预留100万元)支付后三日内,乙方将现有全部施工资料移交甲方。资料移交同时,甲方将预留的100万元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未能按期全部移交,则需按工程价款的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资料全部移交之日。六、违约责任及丙方担保。丙方对甲方确认的合格工程量总价款予以认可。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自本协议约定履行日届满起按照日息万分之二计息补偿乙方损失,丙方对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及计息补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甲方所欠工程款、计息补偿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清偿为止。
凌立武、兴一建设公司、百联安置业公司于本案诉讼过程中一致认可涉案工程地基与基础部分已经完成验收备案,且工程已经交付给百联安置业公司;一致认可尚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以及工程款起算利息的时间为自2019年7月5日起30个工作日,即2019年8月17日。
另,百联安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万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兴一建设公司股东为陈开万与江苏兴一建设有限公司。
凌立武起诉请求:1.兴一建设公司支付凌立武建筑工程款8213.1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息万分之二计算),百联安置业公司对上述建筑工程款及约定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确认凌立武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原黄岛区)双珠路298号青岛舜宁国际广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人民币8500万元内享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兴一建设公司、百联安置业公司承担。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凌立武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二审民事裁定及一审民事裁定。二、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四、争议焦点
(一)关于凌立武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五、裁判理由
(一)关于凌立武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再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凌立武基于其与兴一建设公司、百联安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施工承包协议》《项目部内部结算及解除协议》,提起本案诉讼。凌立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被告是兴一建设公司、百联安置业公司,系合同的相对方。凌立武诉请支付案涉工程价款8213.18万元、利息及确认优先受偿权,凌立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此外,凌立武主张兴一建设公司、百联安置业公司未适当履行《项目部内部结算及解除协议》,请求就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审理认定。一、二审法院认为“百联安置业公司、兴一建设公司对凌立武诉求亦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因此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的纠纷,双方可依法自行履行”,并以此驳回凌立武的起诉显属不当。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七、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建议
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并未受到实际影响时,通常情况下法院认为这些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因而不会受理相关的诉讼请求。
诉的利益,又称为“诉的适法性”或“诉的利益要件”,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它不仅是法院判断诉讼是否应当受理的标准之一,也是保障司法资源合理分配、防止滥诉和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工具。
(一)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的情形
诉讼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存在、已被废止或不适用于该案时,该诉讼请求即不具有诉的利益。
诉讼请求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如果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后,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司法救济,如判决无法执行或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则该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
诉讼请求涉及非法律问题:当诉讼请求涉及政治、道德、宗教等非法律问题时,由于法院无法对这些非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决,因此该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
诉讼请求与现有司法判决相冲突: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相冲突或重复,且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或理由来支持其主张,则该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
(二)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诉讼请求的影响
法院不予受理:当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时,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浪费司法资源: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诉讼请求会占用法院的审判资源,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进度和效率。
影响法律秩序:滥诉和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诉讼请求会破坏法律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三)如何避免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诉讼请求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了解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以及诉讼的正当性基础。
加强立案审查: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加强对诉讼请求的审查力度,确保所受理的案件具有诉的利益。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规范诉讼行为,防止滥诉和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诉讼请求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