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

2024-07-25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

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某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基本案情

2016831日,王某海安排没有船舶驾驶资格证件和渔船证的王某成驾驶鲁胶南渔63081号渔船出海钓鱼,下午,宋某波、宋某、刘某、李某杰、杜某亮等5人通过王某海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要约信息联系到王某海随船一起出海,5人均未穿救生衣。91日凌晨,因船舶所至海域发生暗流,船舶侧翻沉没,船上6人掉入海中,其中王某成和宋某波、杜某亮三人获救,宋某、刘某二人死亡,李某杰失踪。92日,王某海与王某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法院于201752日作出(2017)鲁0202民特9号民事判决,宣告李英杰死亡。

原告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失踪人员李某杰近亲属)与被告王某海、王某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6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海、王某成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8719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2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950245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海、王某成支付原告丧葬费31851元、死亡赔偿金9435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5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105940元。

法院刑事判决:王某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民事判决:一、被告王某海、王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丧葬费31851元;二、驳回原告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海、王某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930日作出的(2019)鲁民终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结果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被害人李英杰人身权利受到王某海、王某成犯罪侵犯。在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海、王某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2017)0211刑初315号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徐某华、李某霖、殷某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嗣后根据李某华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另行提起本案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对本案进行裁判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某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李英杰的被扶养人殷某贞生活费,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入死亡赔偿金,不再单独列项判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