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华某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华某某收到李某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李某某起诉主张华某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李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下: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豫048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
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豫04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如下: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总结: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育有子女等。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且育有子女,法院在决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时会更加谨慎。这是因为彩礼在传统习俗中蕴含着双方家庭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而共同生活和育有子女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情感联系和家庭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返还彩礼,可能会对女方一方造成不公平,因为彩礼的使用和共同生活的开销、子女的抚养等都已经发生了实际的财务和情感投入。
此外,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考虑到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的具体时间、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支持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比例。如果彩礼的给付明显超过了当地的一般风俗习惯,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且育有子女,那么彩礼的返还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支持,以避免对女方一方造成经济上的不公平和对家庭责任的忽视。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育有子女的夫妻,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请求时会更加谨慎,通常不支持返还彩礼,以维护家庭稳定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