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刘剑涵与林国春、黄志钦合伙协议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辖33号】
一、裁判要旨
受诉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有关案件移送作了必要限制。首先,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法院已经就相关管辖权争议做出裁定,即使之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亦应该继续审理。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第三,如果被告没有应诉答辩,则在一审开庭前,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则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基本案情
原告:刘剑涵。
被告:林国春。
被告:黄志钦。
原告刘剑涵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为亲属关系,双方合作经商多年,后于2015年取消合伙关系,双方开始办理财务清算。但是双方经对账后仍然有部分款项未支付给原告,原告遂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结算款314554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135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起诉时,为证明其现居住地为湖南省芙蓉区,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东方新城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现居住在芙蓉区,但没有提交公安机关下发的居住证。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后,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12月17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应诉,且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福建莆田区,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提供了芙蓉区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但是未提供公安机关的居住证。芙蓉区法院认为居委会的证据证明力不足,遂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湘0102民初110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事实,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本案被告在接到相关起诉状副本后,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出庭应诉答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芙蓉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三、裁判结果
最高院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问题。
五、裁判理由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从上述规定来看,受诉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有关案件移送作了必要限制。首先,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法院已经就相关管辖权争议做出裁定,即使之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亦应该继续审理。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第三,如果被告没有应诉答辩,则在一审开庭前,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则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本案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已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后,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18年12月17日对本案开庭审理,且被告已经出庭应诉答辩,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现该院将案件移送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程序错误,处理不当。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七、春霆团队律师建议
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故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避免随时移送管辖,保证案件及时审理。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受理案件;(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按移送对象分类,移送管辖分为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属于级别管辖的范围)。按启动原因分类,移送管辖分为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移送和法院自己发现没有管辖权而主动移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没有规定移送管辖的期限,理论上受诉人民法院在案件实体判决前均可以移送。在实践中,确有个别法院是这样做的,即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经过开庭审理,甚至已经合议讨论,基于案件重大复杂、形成涉诉信访等情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其他法院审理。这样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诉累。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对移送管辖的随时性作了限制。
但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应诉和提出实体答辩意见,仅在开庭前提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此时如果仅以超过期间提出异议为由不予理会,当事人会以法院受理时有主动审查职能为由而不服。故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