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权利人侵害债权的争议观点,深圳债务律师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新型三角诈骗论
在冒充权利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顾客通过将自己支付账户下的钱款转移到债权人账户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这种转账行为属于债务人将自己对支付平台或银行所享有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享有的行为。顾客所转移的是其对银行或有关支付平台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与商家基于商品买卖而对顾客所享有的债权不是同一财产权。因此,顾客向行为人转账乃是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而非在处分商家债权。这种案件类似于三角诈骗,但与传统的三角诈骗构造不同,因为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而非被害人的财产。
2、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在冒充权利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行为人冒充权利人的身份,欺骗善意第三人,以权利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从而获得财产。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而真正的权利人并未直接参与交易。根据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制度,第三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能取得财产所有权。这导致在刑法上难以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因为善意取得的认定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考量诸多因素。
3、民事法律效果
在冒充权利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行为人以权利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第三人因不知情而支付合理价格并取得财产。如果行为人未获得权利人的追认,第三人无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权利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回财产。但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权利人无权追回。
综上所述,冒充权利人侵害债权的案件在法律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涉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问题,以及善意取得等民事法律效果的应用。这些争议使得案件的定性变得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