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股东纠纷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该项制度有利于权利人更为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案外人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的侵害,而涉案财产处于轮候查封时,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异议?
首先,当权利人申请查封时有时会出现该财产已经被第三人提前查封的情况,此时,权利人将变成轮候查封,而非首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轮候查封产生的仅能产生一种预期效力,但其效力并不等同于正式查封的效力。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即,若首封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将会消灭,人民法院亦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轮候查封也将无法实现。
故,此种情况下,因首封法院具有优先处分权,案外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须向对涉案财产进行正式查封的法院提出异议。这种处理方式也更有利于最大程度确保案外人的权利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