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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与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是否继续执行?

2022-11-21

强制执行程序作为一种实现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程序,具有国家强制力。因其对是对个人自由、财产直接加以干涉或者处分的程序,故执行的的相关问题,在实践中备受关注。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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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可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即再审程序对执行程序没有任何影响,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可以并行。


但是,根据《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执行案件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即使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产生争议和诉讼的,执行法院对没有争议的债权也可以不停止执行。但此种情况下法院的裁量权相对较大,具有考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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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对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是否可以停止执行,再审与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应当区别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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