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解答:深圳市的实践是,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所以用人单位平时按照规定垫付后,再行申请的生育津贴可以不重复发放给职工。但是需要注意生育津贴的发放金额。
一般来说,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的。如果用人单位领的生育津贴比职工原工资标准高,则应当将余额支付给职工;而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上述所说“职工原工资标准”,一般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文字读的有些累,我们直接举个例子。
老谢享有产假共193天(其中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假15天),产假期间老谢所在的A公司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每月工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A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数额10,000元确定生育津贴后足额发放。(1)假设老谢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其中包含交通补贴2,000元、通讯补贴500元,生活补贴1,000元。首先,由于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故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生活补贴均属于老谢的工资组成部分,在计算生育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不应当扣除。其次,由于生育津贴低于老谢原工资标准,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20,000/月的标准补足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2)假设老谢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则A公司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老谢。
法条链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