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22)粤民辖137号】
一、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5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新兴县某院易地新建工程”项目。后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给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12月10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前往项目现场确认已完成的工作界面及确认工程量并提交相关资料。因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工程款项支付给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支付申请表》与《催款联络函》,要求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但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
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四、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五、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包括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七、结语/春霆团队律师建议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问题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参考案例及目前司法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在实务中的可以采用如下意见,(一)建议直接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以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二)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的情形下,建议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三)合同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下,仍建议先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该院是否有管辖权后再起诉。